申请人:阳原县特色产品协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恩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07267号“阳原黄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仅说明产品主要原料黍子(黄米)的特定品质与产地的独特自然因素,且未明确说明影响“阳原黄糕”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产地的独特自然因素;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申请人提交的《“阳原黄糕”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未明确说明“阳原黄糕”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阳原黄糕”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
2、《“阳原黄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注册时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
3、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阳原县特色产品协会申报“阳原黄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
4、张家口市志;
5、产品品质监督检验协议;
6、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
经复审认为,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包括:(一)申请人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二)申请人具有监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并提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三)对申请商标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的明确界定,并且此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四)相关证明文件,用以详细说明申请人对使用申请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五)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明申请人复审理由中关于“阳原黄糕”特定品质的陈述。同时,作为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人文因素决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修订后的《“阳原黄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虽就阳原黍子去皮(俗称黄米)的品质以及当地气候及自然条件等作出介绍,但仍未能充分说明其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虽说明了“阳原黄糕”的特定品质,但并未具体阐述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申请人提交的《“阳原黄糕”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中亦未明确说明“阳原黄糕”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