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河娱乐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234990号“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961号、第6663625号、第4093316号、第6663619号、第6663620号、第6663622号、第6663623号、第6663626号、第7872739号、第8205736号、第9352027号、第9352050号、第10258885号、第15991612号、第17450877号、第20336371号、第20538495号、第26073169号、第29261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驳回。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的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所有人将就申请商标的注册签署同意信,或提交转让申请书,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三所有人已就申请商标的注册签署同意信。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四、十八、十九已被驳回,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提供教育信息等其他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信》的公证原件以及商标流程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三所有人娱艺院线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信》的公证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
2.引证商标十八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9083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九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4545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4.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至十二亦未进行转让。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提供教育信息等其他服务上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三所有人已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即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整体构成尚有一定区别,故暂不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 GALAXY”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十四至十七、十九的显著识别英文“GALAXY”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十四至十七、十九核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十四虽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尚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