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36508号“YUAN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旗下“猿”系列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6145号“YUANLI”商标、第17336524号“YANLI”商标、第42318782号“十土匽 礼物 YANLI”商标、第11891626号“yuanyi”商标、第12013311号“YUANAI及图”商标、第28501999号“Yuandi”商标、第9790016号“YUANLIN及图”商标、第39485255号“原来YUANL”商标、第4961650号“源利YUANLI及图”商标、第11175642号“远立Yuanl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简介及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十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YUANLI”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