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133934号“中台捷豹TWJ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台捷豹TWJB 25133934

阅读:146300 2021-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建朋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6日对第25133934号“中台捷豹TWJ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是豪华汽车的生产商,其“JAGUAR”汽车品牌闻名全球,申请人“JAGUAR捷豹”品牌汽车通过…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建朋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6日对第25133934号“中台捷豹TWJ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是豪华汽车的生产商,其“JAGUAR”汽车品牌闻名全球,申请人“JAGUAR捷豹”品牌汽车通过多年的发展,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JAGUAR”和“捷豹”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27572号“JAGUAR”商标、第1593839号“捷豹JIE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的抄袭和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势必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淡化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2159654号“捷豹JIEBAO”商标、第12159683号“JAGUAR”商标、第4521468号“JAGUAR”商标、第5941147号“JAGU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抄袭复制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JAGUAR捷豹品牌的历史故事及介绍;2、申请人“捷豹”商标注册信息;3、JAGUAR捷豹汽车的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中的相关报道;4、JAGUAR捷豹汽车所获荣誉;5、JAGUAR捷豹在中国的发展介绍;6、JAGUAR捷豹销售及宣传报道;7、申请人在衍生商业领域产品上的应用网页;8、在先判决、裁定;9、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10、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8月27日初步审定在“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电焊机”商品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3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其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机动陆地车辆”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4月6日。

  4、引证商标五、六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焊设备”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5、我局于2004年12月13日在(2004)商标异字第01980号异议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JAGUAR”商标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知晓。

  6、我局在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2903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申请注册日(即2014年11月26日)之前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查明事实3、4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JAGUAR”与“捷豹”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的“JAGUAR”以及“JAGUAR及图”商标中英文“JAGUAR”中文译为“捷豹”,经使用在相关公众认知中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中台捷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至六中英文“JAGUAR”相对应的中文“捷豹”,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四至六,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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