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释企业管理服务(中山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32346号“哈啰人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92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789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25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核准注册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