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横琴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12309号“华发物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4231号“华发商都”商标、第14414073号“华发商都”商标、第14414049号“华发商都MALL及图”商标、第14414209号“华发商都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珠海华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上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