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58338号“斑马AI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斑马AI课及图 44058338

阅读:78012 2021-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58338号“斑马AI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6272“斑马ZEBRA及图”商标、第22790062号“斑马”商标、第1…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58338号“斑马AI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6272“斑马ZEBRA及图”商标、第22790062号“斑马”商标、第14378162A号“斑马”商标、第7499223号“斑马ZEBRA”商标、第40968574号“斑马ZEBRA及图”商标、第326469号“斑马”商标、第14378162号“斑马”商标、第1419526号“斑马ZEBR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且部分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已具有广泛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关系,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及推广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斑马AI课”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纸巾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海报、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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