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大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07579号“大寰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25920235号“大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