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缙云县新概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94309号“HUIPU惠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8539号“惠普WIL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