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早起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02684号“建工宝典www.jiangongbaodia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12650号“建工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完税证明、资质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图片、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建工宝典”与引证商标文字“建工宝”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教育;培训;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函授课程;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由“建工宝典”及网址“www.jiangongbaodian.com”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