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青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1日对第40451670号“梨蛋视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9556857A号“梨视频”商标、第25755710号“梨视频”商标、第29287582号“梨视频及图”商标、第29286270号“梨视频及图”商标、第29282774号“梨视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是属于恶意囤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市场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新浪微博的宣传资料;
2、申请人梨视频官方网站宣传资料;
3、申请人梨视频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
4、百度搜索“梨视频”的介绍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配音;娱乐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上。
2、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配音;组织抽奖”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配音;娱乐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配音;组织抽奖”等服务属于相同及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的汉字“梨视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是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且并未指出其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受到损害。申请人关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