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16505号“SI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01338号“SI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