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景旅游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3043号《关于第38054218号“理想水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1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4379号“理想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11676号“理想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呼叫、含义、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理想水镇”与引证商标二“理想小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受托管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经纪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