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正业花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57574号“黄金四十纬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黄金四十纬度”使用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