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颖
被申请人:安徽宁国华贝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3日对第5100280号“高端 GAOD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高端”现已成为口语语言,已经被消费者所泛化使用于日常的语言表达当中。同时也是消费者所通常认知的含义为“高级”之意。争议商标所表达的含义,直接表明了“产品”的等级,具有一定的标识名称的欺骗性,且不具有显著性。二、经查,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9月6日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答辩送达公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
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标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高端”一般指在同类中等级、档次较高的意思,将其核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档次等较高,进而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误购。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由文字“高端”及对应拼音“GAODUAN”组合而成,将其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本案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