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皇农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1日对第37471259号“瀚斯谷稗芦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731835号“谷稗芦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系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同处一地,明显知晓引证商标的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另,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名下共注册商标938件,多次抄袭兰博基尼、丹尼斯、千金、达斐丽等知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申请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使用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4、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5、在先案件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混合肥、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生物化学催化剂、水果催熟用激素、氮、磷、钾”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除草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防寄生虫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消毒纸巾、灭菌棉、净化剂、人用药”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有共计10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兰博基尼”、“劳斯基”、“玉双喜”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中文字“谷稗芦静”与引证商标“谷稗芦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事实,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000余件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广泛,已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需要,其中包括“兰博基尼”、“劳斯基”、“玉双喜”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