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64354号“老丈母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丈母娘 22264354

阅读:111798 2021-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神东坡丈母娘美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精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吴启(原被申请人:嘉兴市浙样红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0日对第22264354号“老丈母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老丈母”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

  申请人:青神东坡丈母娘美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精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吴启(原被申请人:嘉兴市浙样红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0日对第22264354号“老丈母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老丈母”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等方面不具有可分性,且使用商品项目相同,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老丈母”是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3、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4、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明、采购合同;申请人产品包装袋印刷证明;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谭思思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据;刘义芬名下商标注册证据;刘义芬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谭思思的关系证明;申请人及名下商标、技艺所获荣誉证据;淘宝销售页面;店面及产品外包装图片。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猪肉食品;板鸭;香肠;肉罐头;水产罐头;食用燕窝;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2020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范吴启名下,故我局将其列为本案现被申请人。

  2、原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九百多件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我局认为,1、本案中,申请人在先未申请注册有“老丈母”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摹仿和抢注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该条款应以他人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为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者仅为他人出具的证明,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或者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者为自制图片,其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老丈母”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恶意抢注之情形。

  3、申请人还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嘉兴市浙样红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上述理由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该规定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嘉兴市浙样红服饰有限公司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九百多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并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均未对上述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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