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宝明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33047号“La Pulov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28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于2020年9月20日届满,现处于《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3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28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