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04661号“瓦洋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瓦洋河 29604661

阅读:122717 2021-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庐江县放马滩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2日对第29604661号“瓦洋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洋河”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庐江县放马滩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2日对第29604661号“瓦洋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洋河”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已经构成驰名的第259111号“洋河及图”商标、第1470448号“洋河”商标、第1599550号“洋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抄袭摹仿,使用在极具关联性的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61192号“洋河”商标、第26310480号“洋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相毗邻,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其在此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审计报告证据;商标授权许可说明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证据;申请人“洋河”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洋河”商标受行政保护证据;申请人“洋河”系列品牌产品销售证据;申请人及其“洋河”品牌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证据;申请人及其“洋河”品牌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对“洋河”商标的维权证据;第12158351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小麦;谷(谷类);玉米;未加工的稻;豆(未加工的);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鱼卵;活鱼;小龙虾(活的)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获初步审定和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烧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1类酿酒麦芽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活动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麦、谷(谷类)、活动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酿酒麦芽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麦、谷(谷类)、活动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瓦洋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读文字“洋河”,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3、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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