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64667号“金刚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金刚娃 14364667

阅读:122667 2021-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子谦幸福教育科技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64667号“金刚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962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子谦幸福教育科技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64667号“金刚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962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翻译、演出、提供体育设施”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受让取得复审商标后就将其广泛用于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经长期推广在核定服务上在消费者中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用户基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已实际投入市场并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2、复审商标档案及流程信息;3、金刚娃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图片、名片及发票;4、演出服、徽章的淘宝购买订单截图;5、北京营地、烟台营地活动图片;6、学员年报图片;7、掌门app页面截图;8、番茄营地服务协议书及会议费发票;9、金刚娃夏令营营地服务合同书及住宿费、餐费等发票;10、培训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

  经调取证据,除上述证据外,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1、《幸福家庭智慧》一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太阳之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教育、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翻译、演出、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2018年2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教育、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翻译、演出、提供体育设施”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为其与他人签订的金刚娃夏令营营地服务合同书及相应的住宿费、餐费等发票,证据5为第15期金刚娃特殊人才山东训练营活动图片。证据7为ID名为幸福价值大学、金刚娃特殊人才大本营的掌门号,上述页面截图显示有“金刚娃2017暑假特训”、“金刚娃2018年课堂”。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订购印有“金刚娃特殊人才训练营”的淘宝订单页面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教育、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教育、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翻译、演出、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翻译、演出、提供体育设施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

本文《关于第14364667号“金刚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金刚娃 143646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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