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24428号“中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鹏 28724428

阅读:79438 2021-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2日对第28724428号“中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企业字号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是被…

  申请人: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2日对第28724428号“中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企业字号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有违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中鹏”的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服务上。

  2、经查,被申请人成立日期为2010年4月2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维修;电力设备、电力变压器、电力设备原件、电力设备配件、机电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高低压电器设备托管、技术改造、检修、试验;电力咨询;电力设备租赁服务,电力电气技术相关的解决方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均在第9、42类商品和服务上,其中,绝大部分商标包含“中鹏”文字。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企业字号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其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有违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绝大多数商标中的“中鹏”二字为其本身字号名称,且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均存在密切关联性。申请人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

本文《关于第28724428号“中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鹏 287244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57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