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邵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63901号“微折购 WEIZHEG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87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