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759003号“MOGAO莫高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GAO莫高及图 10759003

阅读:80745 2021-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婧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59003号“MOGAO莫高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8169号决定,于2020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婧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59003号“MOGAO莫高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8169号决定,于2020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1、教育;2、培训;3、安排和组织会议;4、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5、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6、书籍出版;7、节目制作;8、娱乐;9、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甘肃莫高国际酒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甘肃莫高国际酒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活动现场照片;

  3、网页宣传资料、宣传册;

  4、被申请人工作简报。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体现的是其日常经营内容,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3、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人经营范围不包括教育、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不具备经营资质。4、被申请人提交的网页资料、照片、宣传册、工作简报为自制证据,且在案证据均缺乏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甘肃莫高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0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节目制作;娱乐;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首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甘肃莫高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相关专题展览、座谈会、文艺演出、品鉴会等活动均是围绕被申请人自身的企业文化展开,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或者其关联主体向他人提供了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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