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97276号“BROK 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BROK 及图 29897276

阅读:33509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波兰万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蔡明洁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084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9522720号“BR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导致…

  申请人:波兰万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蔡明洁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084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9522720号“BR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BROK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22720号“BROK”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水(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BROK”商标的真实所有人,早在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第32类商品上的的国际注册第1318643号“BROK及图”商标在中国已获得领土延伸保护,且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市场上已在先使用并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318643号“BROK及图”商标的延续注册,应予以核准注册。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经审查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0]第000020977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27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引证商标已失效,故该商标对被异议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注册障碍。

  二、原异议人罗列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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