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64289号“NBA HW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78506号“HWC ROASTERS”商标、第15417837号“7号网超 WWW.7HWC.COM”商标、第19786763号“恒万潮 HW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寻找赞助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图形部分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