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105230号“a2 Nutrition for moth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2 Nutrition for mothers 45105230

阅读:143968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05230号“a2 Nutrition for moth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4977号“极致 EXCELLENT a2”商标、第24240613号“未…

  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05230号“a2 Nutrition for moth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4977号“极致 EXCELLENT a2”商标、第24240613号“未来星 A2及图”商标、第24240391号“A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获准注册,该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2 Nutrition for mothers”与引证商标一、二含有相同的字符部分“a2”,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三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5105230号“a2 Nutrition for moth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2 Nutrition for mothers 451052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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