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环球健美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睿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57729号“健美寿HB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0191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019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合作协议书;
2、产品包装、宣传海报;
3、视频教程截图。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除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重复的以外,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编号续上):
4、平台开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
5、教练资格证书、教练员教程宣传图片。
我局将上述申请理由及证据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中德时尚文化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201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2010年4月15日经核准申请人名义变更为北京环球健美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0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等,且均未体现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全部服务有关的内容,上述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