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余金桥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意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多克多食品店
申请人因第12111527号“蒸氣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0873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087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一直在使用及宣传推广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档案、身份证、户口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转让证明等;
2、产品、外包装及超市货架实拍照片;
3、超市入库验收单。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编号续上):
4、印刷委托书原件;
5、包装袋及标签等原件。
我局将上述申请人理由及证据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台山市品香土特产加工场于2013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2019年4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余金桥,即本案现申请人。专用权至2024年7月20日。该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为自制证据,证据3、4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限外等,故上述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