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智慧谷玩具工坊
申请人因第12807003号“朗白先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942号决定,于2020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94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过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打印件,即证据1。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及江苏小马快跑投资有限公司复印件;
2、发票原件;
3、产品包装图片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图片等为自制证据,其授权委托书中的江苏小马快跑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数额小,仅指向清洁用布商品,其中两张均在2018年7月18日开票,有象征性使用之嫌。且上述发票在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官网上无法查验到相关信息,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在不同类别上抄袭、摹仿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进一步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2、被申请人与江苏小马快跑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关联信息;
3、江苏小马快跑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异常及严重违法信息;
4、民事裁定书;
5、报纸报道;
6、被申请人、江苏小马快跑投资有限公司抢注他人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清洁用布等商品上。201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至2024年12月13日。
2、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三张发票进行查验,显示结果与被申请人提交证据2信息一致。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江苏小马快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有效期从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结合证据2、3可知,在指定期限内,江苏小马快跑投资有限公司将标有复审商标的抹布商品销售于他人。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发票在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官网上无法查验到相关信息,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从申请人查验的电子税务局网页显示“可查验最近一年内开具的发票”,本案发票日期超过该一年期间,且结合我局查明的证据2,故其不足以反驳发票原件的证明力。从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看,可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清洁用布商品上的使用,且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海绵、家务手套、拖把商品与清洁用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清洁用布、家用海绵、家务手套、拖把四项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出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另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复审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用布、家用海绵、家务手套、拖把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