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97454号“毕马威 KPM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毕马威 KPMG及图 41597454

阅读:170663 2021-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毕马威国际合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97454号“毕马威 KPM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1314号商标、第37732533号商标、第37947858号商标、第37958624号商标、第37…

  申请人:毕马威国际合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97454号“毕马威 KPM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1314号商标、第37732533号商标、第37947858号商标、第37958624号商标、第37732582号商标、第37739057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9377号商标、第37949369号商标、第379541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第80791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1597454号“毕马威 KPM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毕马威 KPMG及图 415974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32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