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毕马威国际合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97454号“毕马威 KPM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1314号商标、第37732533号商标、第37947858号商标、第37958624号商标、第37732582号商标、第37739057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9377号商标、第37949369号商标、第379541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第80791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