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32452号“微信魔术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18554号“魔术猴MOSHU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之微信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之微信商标知名度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