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51900号“神州红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8108号“神洲红旗SHENZHOUHONGQI”商标、第10289945号“神箭红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