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51375号“恒生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807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047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998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职业介绍所;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2、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职业介绍所;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其余服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职业介绍所;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