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紫敬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对第40578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597368号“CD”商标(第26类)、国际注册第589446号“CD”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1165991号图形商标(第14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且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Dior品牌历史及文化介绍、报道;2、申请人及其商品、引证商标的报道;3、申请人中国分公司营业执照、店面照片及报道、零售店情况、专卖店图片和报道;4、申请人新产品、销售业绩报道;5、销售发票及合同;6、审计报告;7、申请人举办的宣传活动报道;8、明星代言申请人产品的合同及发票、相关报道;9、引证商标广告效果图;10、申请人媒体合作、发布广告的订单;11、有关保险合同及其追加合同;12、相关案件裁定书、判决书;13、申请人举办活动宣传Dior的照片、邀请函、户外广告等材料、杂志广告及报道、展览会等宣传活动照片等;14、引证商标排行情况;15、DIRO迪奥受保护记录;1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商标检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扣子(服装配件)、服装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6类腰带扣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14类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扣子(服装配件)、服装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图形易被识别为字母“CD”,与引证商标一文字“CD”相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扣子(服装配件)、服装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腰带扣、钮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