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三英
申请人因第17917506号“氣味圖書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7378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11月07日至2019年11月0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符合《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的规定,构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申请人在2020年1月之后大量使用复审商标,已在指定商品上取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将在规定期间内予以提供相关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9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20年07月20日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证据,亦未具体阐述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