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AC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12493号“TA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7542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9月16日至2019年09月15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函授课程、教育、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及其中国子公司使用在“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核心业务上的主打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官网打印页及其摘译;
2、申请人授权泰克现代教育(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现代教育公司)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企业官网打印页;
4、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招牌、介绍手册、广告传单、纸杯、信封、纸巾及相关制作费发票、参加大连软件园交流节的活动图片;
5、泰克现代教育公司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6、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与授课老师签订的聘用协议;
7、泰克现代教育公司向科睿客服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发出的账单及汇款回单、阿迪达斯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购买的订购单、发票及付款回单;
8、2017-2019年期间泰克现代教育公司开设的日语课程报名表及培训费发票;
9、申请人主办、泰克现代教育公司承办的簿记、礼仪讲师学习会图片、邀请函、培训名单、发票及支付凭证;
10、泰克现代教育公司2018年11月举办的日本就职说明会现场图片、场地租借的往来邮件、发票、电子回单;
11、申请人及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主编的建材、建材印刷合同、发票、电子回单、销售教材的报价单、发票及电子回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01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7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图书出版、录像带出租、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20年07月20日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0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201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2、3显示申请人系日本知名的教育集团,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为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其将复审商标于2012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授权泰克现代教育公司及其培训学校使用。该部分证据仅证明了申请人与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为关联公司,申请人授权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该部分证据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泰克现代教育公司将复审商标在其培训学校的招牌、介绍手册、广告传单及办公用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证据5、6显示,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于规定期间内租赁了培训学校的办公场所并聘任了授课教师。证据7至10显示,于规定期间内,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为不特定的公司及个人培训了日语的相关课程,申请人及泰克现代教育公司主办了商务日语的簿记、礼仪及就职的相关学习会。证据11显示申请人及泰克现代教育公司编著了相关日语课程的教材并进行了售卖。综上可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