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思目爱外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麦迪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泰伦德(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83762号“VERIT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685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搜索及实地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授权许可其中国办事处上海麦迪芬医疗保健器材有限公司,并通过线上及线下的销售方式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血压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包装盒、产品图片、产品介绍;
2.销货列表;
3.产品制作视频;
4.参展照片、参展产品型号及数量列表、百度搜索的参展信息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除以下证据外,其他证据同复审证据)
5.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血压计、听诊器等商品上。2019年7月23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5仅能表明上海麦迪芬医疗保健器材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1至4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0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