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和黄宏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对第32979316号“绿枭凤 Noxf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211271号“绿岛风 Nedf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通风设备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为排气风扇、电扇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排气风扇、电扇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概况,包括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工商历史变迁记录、申请人企业风貌、申请人资质认证、专利获权等相关证书;2、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包括行业协会排名证明、产品销售区域的分布情况、部分工程范例、申请人参加各类展会和产品推介活动、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及慈善事业的相关资料;3、引证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包括引证商标注册等相关证明、销售发票、产品及包装、国际注册资料;4、引证商标广告宣传情况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类型及区域分布点、广告发票、合同及广告实景资料;5、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三年主要经营情况的证据,包括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国内销售合同及发票、国外销售报关单及发票;6、引证商标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机、离心机(机器)等商品上,于2019年6月21日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扇、排气风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一般应综合考虑以下条件: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申请人“绿岛风 Nedfon”商标在排气风扇、电扇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但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况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离心机、离心机(机器)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扇、排气风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