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亚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干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8日对第21954744号“冯提莫 TIMO.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冯亚男是中国内地知名女歌手、国内人气名列前茅的女主播,其艺名为“冯提莫”。申请人从开始作为网络主播到此后在互联网平台、线下各类商业活动中均以艺名“冯提莫”进行使用和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早已是国内著名网络主播、歌手,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姓名权,且系以不正当方式抢注他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在主流互联网娱乐平台主页详情;
3、申请人参与商业代言及电视节目;
4、申请人音乐作品及获奖报道;
5、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6、科技检索报告;
7、国知局作出的与本案类似决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19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姓名权,且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除商标权外的姓名权等。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不仅要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相同,同时需要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公众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冯提莫”与申请人艺名“冯提莫”名称相同。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曾发行《风的翅膀》(共青团中央“童唱新时代”全国上年儿童歌曲创作推广系列活动作品)、《回家》(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点赞澳门”活动主题曲)等主旋律歌曲。也曾参加湖南卫视“元宵一家亲”主题晚会、湖南卫视全球华人春节大联欢、山东卫视春节联欢晚会、江苏卫视跨年演唱会、北京卫视跨年冰雪盛典等各大卫视晚会活动。还曾参加了共青团重庆市委“青年好声音”比赛启动仪式、2019“武汉公安警营开放日”活动等社会活动。并且在各大娱乐平台,如B站、抖音、今日头条及微博上拥有合计7000余万的粉丝。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艺名“冯提莫”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艺名“冯提莫”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虽然核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与申请人所知名的演艺事业无直接关系,但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申请人艺名“冯提莫”的较高知名度,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其艺名“冯提莫”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