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54273号“INTU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TUNE 40754273

阅读:73519 2021-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54273号“INT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8502号第9类“INTUNET”(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06126号…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54273号“INT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8502号第9类“INTUNET”(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06126号“INTUBE 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3、经查,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收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商标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原件。引证商标二在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商标授权审查中除了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商标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原件。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尚有差异。故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一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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