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喝而能量匈牙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柏(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5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0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56495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