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81662号“TIAN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9467号“天皖电气 TIAN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40323号“TI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76728号“TI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076857号“TI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69403号“TIAN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器;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饮水机;污水净化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TIANEW”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