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444363号“Tough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ughpower 45444363

阅读:64812 2021-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44363号“Tough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842号“TOUG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25262号“TOUGH”商标…

  申请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44363号“Tough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842号“TOUG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25262号“TOU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第0901、0908、0912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由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3344号“u Tou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13346号“Stylus Tou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0913“稳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产品页面、百度百度对申请人介绍网页、申请人官网介绍及产品销售网、申请商标介绍、相关报道、购物平台销售网页、获奖记录、宣传影片、申请商标在美国等注册证书及中译文打印件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20日,现处于宽展期。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稳压电源”外的计算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稳压电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配电盘(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Tough”、“power”组合而成,“Tough”的中文含义为:艰苦的,坚强的。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TOUGH”,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稳压电源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稳压电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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