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90090号“DRAGON TOO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29970号“龙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柴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火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DRAGON TOOTH”及图构成,其英文部分可翻译为“龙牙”等含义,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