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文武
申请人因第9409737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5872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物证据和光盘):
1、信封、工作证及宣传册实物;
2、产品信息手册、胶带、手提袋照片;
3、2008年战略研讨会光碟、海报照片;
4、帝王洁具实物照片、包装照片;
5、户外广告、门店门头照片;
6、经销商大会照片、网络宣传截图;
7、第18-21期导报截图照片;
8、领导视察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8月14日在第16类纸巾、箱纸板、印刷品、海报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注册。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变更名称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由证据1-6查明可知,申请人使用的商标为“帝王洁具MONARCH”和“MONARCH DONG SANG HRHG K及图”等。
以上事实有证据1-6在案佐证。
3、有证据7查明可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形成时间为2007年。
以上事实有证据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6可知,申请人指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与纸巾、箱纸板、印刷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申请人使用在其实际使用的“帝王洁具MONARCH”和“MONARCH DONG SANG HRHG K及图”商标与复审商标尚存在一定区分。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证据7的形成时间为2007年,不在复审期间内。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