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14161号“MR.HAND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0292号“慕斯大叔Mousse Un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35538号“YOU’S CAKE SINCE 197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