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珊诗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吉莱克帝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02257号“莱克-帝家 LIKE-REG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185号决定,于2020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给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对其进行大量、真实、有效的使用和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产品及包装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天猫及淘宝网产品及销售页面截图(部分截图为公证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产品包装图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天猫及淘宝网产品及销售页面截图(公证件原件)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康岩鹏于2010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经转让、变更及经续展,现为被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0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及淘宝网产品及销售页面截图中显示了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莱克帝家”椅子商品的内容,且部分页面经公证;加之,提交的2017年9月26日、2019年5月21日检测报告中也显示被申请人送检“莱克帝家”办公椅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的情况,可佐证被申请人对“莱克帝家”在椅子商品上进行真实使用的意图。上述证据材料中显示的标识虽然为汉字“莱克帝家”,不包含英文“LIKE REGAL”及图形,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莱克-帝家LIKE-REGAL及图”的显著识别部分,且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0类商品上名下仅有复审商标一件商标。因此,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椅子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椅子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故可以认为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垫商品与家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亦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木或塑料梯、镜子(玻璃镜)、非金属名(号)牌、家具非金属部件、非金属窗户附件、门的非金属附件、非金属锁(非电)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的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床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