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1171号“嘉吉怡秀Jiajiyix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嘉吉怡秀Jiajiyixiu 20981171

阅读:139251 2021-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大化昆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2日对第20981171号“嘉吉怡秀Jiajiyixi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102…

  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大化昆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2日对第20981171号“嘉吉怡秀Jiajiyixi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10263号“JIA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2042号“JIA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4995号“嘉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24562号“嘉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16847A号“嘉吉”商标(第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嘉吉”作为申请人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化肥、饲料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理应被认定为化学肥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3、“嘉吉”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4、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中文网站摘录;网站中关于申请人品牌的介绍;申请人在中国各地的关联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华投资企业及各地经销商照片;广告宣传材料;产品信誉卡、合格证;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经销合同;宣传册;调查报告;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在先裁定;被申请人公司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的状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在注册后已投入实际使用,不具有恶意,未损害公共秩序,没有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质检报告、包装制作合同、付款凭证、产品图片及现场视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氮肥等商品上,于201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程序中,其权属尚不明确。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汉字“嘉吉怡秀”和相应拼音“Jiajiyixiu”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JIA JI”、引证商标四、五“嘉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氮肥、肥料、混合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节制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黄原胶(用于农用化学品、建筑、油田及其它工业领域和医药方面再加工的化学添加剂)、化学肥料、乳化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黄原胶(用于农用化学品、建筑、油田及其它工业领域和医药方面再加工的化学添加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嘉吉”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肥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并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且我局在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时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嘉吉怡秀Jiajiyixiu”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4、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

本文《关于第20981171号“嘉吉怡秀Jiajiyix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嘉吉怡秀Jiajiyixiu 209811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9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