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71965号“RADIN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86884号“R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98506号“RADTECH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56266号“rad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685317号“Rad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26978号“REDIN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RADINFO”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RAD”、引证商标三“radware”、引证商标四“Radsystem”、引证商标五“REDINFO”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