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诗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97122号“海之兴HAIZHIXING及图”商标(第30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38650号“海之优品 海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61447号“众家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51493号“海翔號Hai Xiang 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39141号“渤海雪尔Bohaixu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242993号“海兄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401098A号“木心蜜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347562号“海资星HAIZHI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353206号“海资星HAIZHI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第30类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